释义 |
法律分析:和解协议和仲裁裁决书均具有约束力,但其适用范围和产生方式不同。 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达成的、对争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和解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争议的解决,不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进一步扩大争议的范围。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后所作出的裁决。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书的效力范围广泛,不仅限于争议的解决,还包括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确认。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和仲裁裁决书都具有约束力,但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当事人在选择时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