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监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实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后,应组建监理项目部并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履行监理合同。至于监理公司内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是由那一级来进行,是监理公司内部的事,无需在合同中体现。如果确要分公司管理监理项目的业务,则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监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分公司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企业资质是不能签工程监理合同的。反过来说就是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监理资质。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