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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保证金实行()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
释义
    工资保证金实行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差异化存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以往兴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缴纳,上不封顶,企业资金压力较大,负担较重。新出台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我市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近两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企业称号,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我市累计缴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160万元。
    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后果很严重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或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通报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并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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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9: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