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一般判刑几年2023 |
释义 | 个人合同诈骗的刑罚幅度根据不同数额和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数额不满五千元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拘役刑,一万元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数额和情节递增,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罚也有相应规定。然而,若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但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解决经营问题或扩大宣传履约能力等目的,则原则上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时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四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犯罪数额四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十万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二十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量刑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八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罚金刑;八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十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千三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二十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两百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需要注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问题,或者是为扩大宣传履约能力,达到自己的经营目标。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结语 个人合同诈骗的刑罚依据金额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可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可判处拘役刑;一万元的,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满三万元,并具有特定情形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十万元,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罚也根据金额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存在欺骗手段,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情况,原则上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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