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三流合一哪三流 |
释义 | 税务三流合一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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