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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护债权
释义
    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申请宣告失踪案中,申请人应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在失踪人未出现,而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同时,该法院应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除了负责保管失踪人财产之外,还负责用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因此,法院决定代管人后,债权人可以凭借据请求代管人用债务人的财产来清偿,使债权得以维护。
    一、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是什么
    债权人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追债对策如下: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到三年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失踪所欠债务应当怎么处理
    债务人失踪所欠的债务可以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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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