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孩子在威海上学规定 |
释义 | 律师分析: 1.经区户口学生。户口本;房证(不动产证)及交款发票、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三种票据任选其一,或购房合同及交款单据。 2.区外户口学生。经区内有房产:户口本;房证(不动产证)及交款发票、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三种票据任选其一,或购房合同及交款单据。经区内无房产:户口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经区的居住证;经区用工单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或三金证明)或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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