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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收益金由谁来承担
释义
    土地收益金由买方来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承担此项费用提前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只有缴纳土地收益金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才属于商品房,出售时国家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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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