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是不是就是失信人名单了 |
释义 | 强制执行是不是失信人名单。强制执行和失信人名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如下: 1、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实施。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强制执行、行为强制执行等; 2、失信人名单是一种社会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促进诚信和信用的形成。失信人名单的公示和管理,可以通过征信系统、商业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进行。 强制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判决或裁定必须生效: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判决或裁定必须已经生效,即不能在上诉期限内或上诉已经被驳回,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 2、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因此,必须证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 3、执行标的具体、明确:执行标的指判决或裁定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或采取的行为。执行标的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定义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行为; 4、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收入:强制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收入采取措施,以达到判决或裁定的目的。因此,必须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措施,应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及时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前已经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或者被执行人没有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强制执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该充分评估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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