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时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或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下: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项规定不仅指投标人协商抬高、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 标,还可能对一些重要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商。除此之外,同一招 标项目的投标人还可能分成两个以上的小集团,分别按照各自协商的原则和利益分配机 制串通投标、轮流中标;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是串通投标的一个极端表现,也即围标。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有 多种,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等;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根据约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提交 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约定放弃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被宣布为中标的投 标人约定放弃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构成本项规定的串通投标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属于 同一组织成员;二是这些不同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采取了协同行 动。所谓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策略投标,确保该组织的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 标。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并不必然属于串标。 5、投标人之间为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 该项为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共同放弃投标或者一致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致使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招标失败。 投标人之间有以下行为的,也会被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如下: 1、明招暗定。招标人采用多种方式限制或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是信息发布不对称,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不够,导致多家投标人报价失误; 2、事后补偿。招标人事先与投标人串通,在超出投标人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设计或其他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 3、透露信息。招标人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中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4、量身定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围绕特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故意制定一些特殊的招标条件,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轻易就能中标; 5、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项目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认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处罚。 总而言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任何形式串通投标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简单说,也就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支付 一般情况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如有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内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投资的额度,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规定,在双方的协商沟通下,由招标人进行支付招标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说明此项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但一般情况都是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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