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4)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不享有代位权。(6)代位追偿权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