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太原路289弄-太原邸;2.岳阳路77弄;3.岳阳路217号-岳阳公寓;4.东平路2号甲;5.永康路163号-165号-167号;6.岳阳路170弄-岳阳花苑;7.乌鲁木齐南路281号-高欣公寓;8.建国西路585号,巴洛克宫廷;9.岳阳路221号-岳阳大楼;10.永嘉路589号-永嘉大楼;11.肇嘉浜路388号-华泰大厦;12.乌鲁木齐南路299号-联业大厦;13.衡山路17弄-艺术公寓;14.岳阳路200弄,岳阳路200弄小区;15.衡山路41弄-芝大厦;16.永康路175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