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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财产参与分配需要哪些手续及相关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释义
    既然是轮候,那第二个保全事实上就没有法律效力;一个没有得到司法认可的债权是不能参与分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分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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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