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起诉 |
释义 |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起诉书、户口本等材料去法院立案庭起诉立案。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一、法律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是怎样规定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时间要求 事实婚姻的时间要求: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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