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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释义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有机构成比较低,劳动力需要量比较大的工业企业。是按照投入生产的资本和劳动力的比例而区分的企业类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中,活劳动消耗比重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规模的大小是根据当地所在的政府来规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确立其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制定保护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在税收、审批和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开辟合理的融资渠道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资金支持,包括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
    (1)建立“就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就业补贴,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项有效制度,是一条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由政府及有关方面出资兴办信用担保机构,以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3)建立适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的主渠道。比如在粮食主产区,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具有季节性强、收购资金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粮食收储企业应享受信贷的扶持政策。
    (4)适度放宽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资本节约型企业,应当调整现行股票、债券发行条件中对企业规模的限制,为其提供更有利的融资环境。
    (5)地方财政应对这类企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以奖励其对就业的特殊贡献。
    (三)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加深了解,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法规和政策;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政府要帮助企业改革企业制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帮助企业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的素质;颁布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技术选择等;发布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进入或退出有关市场和领域;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依法关停并转,以保证劳动密集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认真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使农民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国家应设立培训基金,采取“岗前”与“岗后”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农民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就业培训;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搞好就业信息服务;建议逐步以居住地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制度,取消“三证”、“五证”限制;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外出就业农民子女上学等问题;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市场化的住房、医疗卫生和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一、落实责任,提高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生产安全防控能力。各区县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遵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针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环节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生产安全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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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