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作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保监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