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快递赔付是发件人还是收件人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收取了快递包裹,这时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便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签收包裹,对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包裹丢失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快递人员打电话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与单位门卫却接收了,则快递丢了,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单位追偿损失。 三、怎么认定无偿保管 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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