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偿保管人的责任是怎样的 |
释义 | 无偿保管人是有法律责任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有:1、性质上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2、有偿保管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无偿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生效;3、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时负违约责任,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一般过失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1、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三、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要注意什么 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要注意事项是: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虽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 3、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