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可以获得赔偿吗 |
释义 |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保管合同中除保管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公司公章保管人的责任有什么 公司公章保管人的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保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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