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是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一、劳动法辞退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辞退员工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