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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释义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d、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6)会见注意事项
    a、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b、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c、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d、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e、严格保守秘密;
    f、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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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