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情形有以下四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