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等国家机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转让土地时; 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等国家机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将土地用于自己的公益事业时; 3.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等国家机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将土地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时; 4.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等国家机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将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时; 5. 个人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转让土地时; 6. 个人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将土地用于自己的农业生产或者居住用地时; 7. 国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虽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等手续。同时,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