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冷静期新增了财产或债务,应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如果新增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投资收益、存款、房产、车辆等所有财产; 2、如果新增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个人继承的财产等; 3、如果新增的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偿债原则进行分配。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婚姻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等; 4、如果新增的债务是个人承担的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婚前负债、个人借款等。 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依法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如果新增的财产或债务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应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说明,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或债务的归属。如果未能在诉讼过程中说明,可以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再进行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或债务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