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回避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不包括辩护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决定撤诉之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当事人对驳回撤销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能申请复议一次。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适用回避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