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刑事回避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案件处理。回避决定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自行回避或被要求回避。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如下: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规定及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涉案人员因与案件相关的利益冲突、关系密切等原因,应当主动回避参与案件的决策、审理等程序。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等各方参与者。回避的决定责任归属于相关参与者自行申请或由主审法官、检察官等决定。回避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回避规定的合理应用能够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结语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规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制度。根据规定,涉案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自行回避或被要求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影响案件公正。回避决定的责任归属于相关参与者或主审人员。回避的目的是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合理应用回避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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