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只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才有探视权。对于奶奶的探视权虽未规定,但是人之常情,只要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应当让其探视。 探望权,也称为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知,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基于中国传统道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监护人的同意下可以看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权利的行使要考虑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如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做出有损孙子女、外孙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应当减少接触或不接触,如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做出不当的行为,父母基于个人原因阻止,情节严重的,可考虑诉讼解决这一问题,并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法条依据: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