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您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 人的 诉讼 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仍需做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 诉讼保全 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一审 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 申诉 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