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法律后果 对于投资人变更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原投资人应当与现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转让并不仅仅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表现为新投资人的加入和原投资人的退出,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是两位投资人共同经营该企业,从法律关系上看,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已形成实质上的合伙关系,故原投资人虽然已经退出了企业经营,但仍然应当对变更前产生的债务与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即仍然首先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因此,在涉及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产生的债务的诉讼中,不宜仅将原投资人作为被告,必须将个人独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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