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即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 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隐名股东一般是不参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等情况的,对于协议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出资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协议的签订时,需要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理,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等情况的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隐名股东有没有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有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若是想显名,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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