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被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还规定:“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警察完全可以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或者防止申请人害怕申请之后反而得到更重的处罚结果之后而不敢申请,所以才规定不能对申请人做出更加不利的行政处罚。因此,警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能是对行政复议有所误解,行政复议与撤销处罚决定是不能等同的。除非是之前所作的决定确实是有误,申请人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撤销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还规定:“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