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超过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3.抛弃追索权。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一、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完全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票据的背书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等)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款的权利。 二、银行本票权利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转账支票流转流程是什么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流程: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自已的开户银行收款或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转账支票丧失,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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