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撞人之后肇事逃逸的,应当赔偿相应的人身损害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费用,人身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有财产损害,而财产损害则应当根据具体损害的价值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赔偿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因为生活需要所支出以及因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死亡的,则赔偿的费用应当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