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2逃犯持刀袭警致2名警员牺牲,妨害公务怎么处罚 |
释义 | 7月6日上午,江苏淮安发生一起重大袭警案件,网上通缉逃犯马某(男,52岁,淮安市人)、马某某(男,56岁,淮安市人)持刀行凶,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重伤,后逃离现场。受伤民警、辅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案发后,省市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封控追捕等工作。下午6时许,警方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菜场附近发现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某行踪。民警迅速开展围捕工作,将2名犯罪嫌疑人堵截在路边一药房门口。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成功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目前,案件侦办工作还在进行中。 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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