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的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前,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十分重要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许多地方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并取得明显实效,但是仍有一些基层法院领会司法解释精神不到位,审查环节不严谨,直接组织强制执行以至引发恶性后果。前不久,山西省中阳县发生一起被执行人两名亲属在法院组织的非诉强制执行过程中自焚致伤、从窑顶跳下摔伤的严重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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