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被认定为占位的疾病,可以进行再次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类疾病认定结果不终身有效,可以根据病情变化再次进行申请。同时,疾病认定结果也可以进行复查和复核。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认定为社会保险类疾病的决定。” 2.《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经认定的社会保险类疾病认定结果不终身有效,病情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3.《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对经认定的社会保险类疾病的认定结果,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查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