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 第二,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在征收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