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归属证明来处理,能证明的归个人所有,不能证明的按共有财产处理。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等。虽未婚姻登记,但同居财产分割应遵循《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处理方式。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根据能否证明归属一方而处理,能证明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的则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和生活资料。由于同居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虽然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共有财产处理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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