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遇到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的,应当追究其什么责任? |
释义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遇到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的,应当追究其什么责任? 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然后,妨碍公务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以上就是对阻碍执行公务处罚问题的解答,对此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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