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遂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主要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无法发布重大公共信息、影响节目播出、传输网设施无法使用等,根据情节轻重可加重刑罚或减轻刑罚。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既遂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责如何确定? 既遂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责确定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过失行为时,不具备预见、防范和避免犯罪后果的能力,且因其过失行为导致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刑责会根据损坏程度、社会影响、恢复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轻微损坏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轻刑,严重损坏可能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具体的刑责确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责确定主要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根据损坏程度、社会影响、恢复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刑责可能包括行政处罚、轻刑或有期徒刑。具体的刑责确定需要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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