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客观: 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