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运合同订立后旅客的义务有: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 2、依照规定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 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承运人的义务有: 1、告知义务;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3、救助义务; 4、安全运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