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设立公司中合同能用自己的名义吗? |
释义 | 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之后若是公司的成立的,债务可以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不能设立成功的,由所有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是多少视情况而定。 1、一般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具体由股东所在的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2、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内容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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