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登记结婚,生育子女不属于婚姻关系,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需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且双方不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强迫或干涉。未登记需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即便生育子女,双方也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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