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特定职业”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或因违反该职业要求特定义务而进行的犯罪。 2、由此可以确定其涉及的“职业”范围:一是应当包括职务犯罪。因该条中“职业的便利”应包括职务之便利,所以职务侵占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之职业,均在此列。二是应当包括行政法中“职业禁止”措施所涉及的相关职业。在我国,对于特定行业的人,例如律师、医生等,各种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行为人受刑事处罚后要丧失相关的执业资格或受到一定的执业限制。刑法将其纳入刑罚范畴,增加了处罚的严厉性,从而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三是应当包括新兴的金融职业。在相关行政法规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中的“职业”,还应当包括此类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