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子女结婚前后父母资助购房如下: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的或支付首付款自行承担后续贷款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或者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以及双方子女名下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