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18年刑诉法规定重要举措。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直接承认犯罪事实来给检察官减少麻烦,使案件能迅速处理、破坏的社会秩序快速修复,国家实现更高效地打击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2、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要求尽量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3、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应当体现从宽。 一、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哪些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综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对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希望以上的回答对您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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