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什么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 |
释义 |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主要有下列几项告知义务: 告知执法身份。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首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出示证件、按规定穿制式服装、佩带执法标志、使用专用执法工具等。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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