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文书 |
释义 |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并符合以下两个程序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3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复议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书面申请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2)如是代理委托人申请的,除附上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外,同时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3)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机关的名称、地址。 2、正文。应写明下列内容: (1)行政复议请求。即通过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何种目的,分别有:一是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号);二是被申请人应当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发给卫生许可证等;三是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何种损失等;四是提出对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2)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也包括向行政复议机关明确提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 3、尾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1)写明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2)申请人签名和制作日期; (3)附上向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事实证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助于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各一份。口头申请需记录的文字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记录材料经口头申请人核准后,请口头申请人签名或按手印,记录者也应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行政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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