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